周云诉江苏队二审获欠付工资,155万元奖金诉求被法院驳回

据裁判文书网显示,2022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周云诉江苏队案二审维持一审原判,支持周云获欠付工资,155万元奖金诉求被法院驳回。2021年12月28日,周某以江苏足某为被申请人向南京市雨花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1年12月29日,该委作出宁雨劳人仲不字(2021)第55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周某遂诉至一审法院。江苏足某认可比赛报告的真实性,也认可已发放奖金的数额。但对于已发放奖金的标准和规则,以及未发放的奖金的计算依据和规则,周某、江苏足某双方均未能举证。周某提交了懂球帝APP赛程、相关比赛新闻报道截图及比赛报告。证明周某确实出场了对应的数场比赛。周云表示欠付奖金事实存在。公司抗辩称,奖金无明确约定、发放与上场无关。一审判决支持江苏支付329354.75元工资。因合同无明确标准、已发奖金与比赛无法对应、证据不足,驳回155万元奖金诉求。2022年,周云诉苏宁欠薪二审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周某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江苏足某支付税后奖金1550000元(包括以下比赛奖金:足协杯:240000元,中超联赛:540000元,中超冠军:385000元,进入2021亚冠:385000元)。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支持工资诉求、驳回奖金诉求。核心理由为,合同仅约定奖金原则、无具体计算规则;周某提交的出场记录、比赛报告等,无法对应已发奖金数额,举证不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部分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江苏足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某工资329354.75元;二、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江苏足某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且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江苏足某应否支付周某奖金15500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周某与江苏足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江苏足某应根据比赛性质、比赛结果和周某的上场时间、比赛表现的不同,向其支付比赛奖金。奖金依照比赛成绩、商业收入等具体情况另行确定。周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于奖金的计算方式及发放条件存在具体的约定。周某在一审中提交的比赛报告、视频等证据所反映的比赛等级及周某参赛情况等因素,不能与其已发放的奖金数额相互对应。周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奖金的计算方式,故其主张按照以往发放奖金的情况和已完成比赛的情况计算江苏足某未发放的奖金,依据不足。周某主张江苏足某支付奖金1550000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周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书完)周云出生于1990年,司职后卫,2008年从预备队升至江苏舜天一线队,此后一直在江苏队效力,打进2球,贡献14次助攻。曾随队荣获2008年中甲冠军、2013年超级杯冠军、2015年足协杯冠军、2020年中超冠军。2021年,江苏队未获准入、无缘新赛季中超联赛。3月30日,江苏队后卫周云在社交媒体上宣布退役。2023年,周云复出,加入中冠球队江苏南房东晟,2024年1月,周云再次离开足球赛场。